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通过案外人蒋某认识。2013年3月3日,王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4万元给王某。2014年11月1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王某。2014.11.14号”。2015年3月14日,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王某。2015年3.14号”。借款后,王某共计偿还1万元,剩余部分未偿还。2023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907.12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王某辩称,确实借款5万元,但是双方关系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对李某说的约定了利息主张不认可。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案涉借款本金为5万元均无异议,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有异议,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述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在王某与李某的2023年7月23日的通话内容显示,李某向王某催息,说“利息算起来到十来万了”,王某回应“前面利息还了的啊,还了一年多”,可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明确的。
二、双方约定利率标准是否明确。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明确的。李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都明确表示,李某向王某催收时候,均系以约定利率是月息两分去进行催收的,双方在2022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催收时明确表示“说好2分的息……催你好多次了”,王某回复“谢谢嫂子的支持,理解万岁,我会尽力”,王某虽然没有直接认可,但每次的态度均系月息两分其偿还不了,希望理解这种态度,按照常理推断,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王某的回应应当为直接否认李某,告知李某约定的不是月息两分,综合全案证据可知,王某对口头约定月息2分一事是知情的,且予以默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王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至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389.52元,2023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很常见,双方因为关系良好,受到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基于信任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时候关于利息的约定就为口头约定,并未书写在纸面上。这个时候,当产生纠纷的时候,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查证、难以查明等弊端。
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应当尽量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同时,注意保留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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