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归纳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各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确切因果关系,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仅出具事故证明。我方代理受害人一方,通过完整组织证据链条,向法院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伤情及各项损失情况,最终法院采信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机动车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损失经法院核定共计 255296.37 元,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八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 年 9 月 1 日,我方当事人骑行非机动车在道路正常通行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交管部门调查后出具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经过,但因现场部分关键人员离开现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事故发生全部因果关系,没有划分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 27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90 天。肇事车辆系单位运营车辆,事发时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车辆单位垫付 10000 元医疗费。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世强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案情争议点
1、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是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肇事单位均抗辩事故责任应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审慎认定,不认可我方主张的赔偿责任比例。2、多项赔偿项目存在抗辩: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提出异议;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质疑误工证据;对护理费提出异议,不认可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数额过高;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交通费不予认可。3、肇事单位提出,已经垫付 10000 元款项,应当在最终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2、
案件亮点
1、无交警事故认定书情况下实现责任划分突破:本案没有直接划分主次责的事故认定书,仅有事故证明。杨世强律师团队充分梳理卷宗证据,结合事故证明、病历、伤情、庭审陈述,完整还原事故现场,说服法院采信我方观点,判决机动车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拿到高比例赔偿。
2、多项赔偿项目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面对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赔偿项目的抗辩,我方细致梳理病历、鉴定意见书、单位务工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据等全套证据材料。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 27628.03 元、护理费 10200 元、伤残赔偿金 146953.19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9000 元、鉴定费 1470 元、交通费 1000 元。
3、合理处理垫付款项,理清赔偿顺序:代理过程中,充分处理肇事方前期垫付 10000 元的事实,在判决总额中依法扣减垫付金额,厘清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赔付的赔偿逻辑,实现当事人拿到实实在在赔偿,兼顾各方事实。
4、伤残级别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支持:当事人构成八级伤残,被告抗辩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我方结合伤情,关节功能受损的实际后果,据理力争,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9000 元,对当事人精神损害予以填补。
5、职务行为法律关系厘清:厘清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最终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责任,避免当事人向个人追偿的执行风险,有利于后续判决顺利履行。
法院核定全部损失合计255296.37 元,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肇事单位承担 70% 赔偿责任,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