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311-89889792 17333933733
厚达力量丨本所律师团队的代理思路被省高法采纳发生时间:2025-02-28 11:02:07

·概述·

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监督机制,其核心在于审查原审裁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民事再审案件尘埃落定,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结合该案审理要点,探讨再审阶段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应对策略。


案件背景

B公司的分公司D向我方A公司购进货物(D分公司已注销)未付款,自然人C向债权人A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付款未付,A公司、B公司、自然人C之间遂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经过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请,判决B公司向我方当事人履行货款支付义务,C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以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后自然人C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代理思路


债务加入认定


债务加入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个债务人连带向债权人负担债务。首先,就C向我方A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是职务行为这一问题。B公司原下设分公司D,自然人C担任该D分公司的负责人,该D分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注销,自然人C向我方A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D分公司注销后,C已经不是D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再具有履行职务的客观条件,且C作为原负责人,对D分公司注销的事实是明知的,C是以自己的名义承诺还款,而非以其他主体名义。故C的行为当然不构成职务代理。其次,就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性质而言。C直接向债权人A公司承诺还款和以个人账户支付货款的行为,可以证明C自愿加入债权债务关系。


滥用再审申请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513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2020)最高法民申6979号、(2019)最高法民申1062号所确立的裁判观点,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二审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C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没有提出上诉,案件终审后,提出再审申请,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省高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

结语


本案再次印证:再审程序绝非简单的“二次诉讼”,而是对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校验。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既要避免陷入事实问题的重复争论,更需通过法律论证的升维,精准锚定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