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30
裁判要旨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诉请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董某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存在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与董某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仅以董某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份,乙公司开发建设高青县某旧村改造项目,被告董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接了该项目部分住宅楼建设工程。2021年3月,在董某与甲公司、乙公司、第三人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董某向法院申请冻结了甲公司三银行账户和账户内存款。后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董某工程款及利息,甲公司在乙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予以配合,法院并未判决甲公司具有支付义务。甲公司被查封的三个银行账户于2022年5月一审判决生效后予以解封。
现甲公司诉称,账户查封期间其自有资金不能使用,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给甲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董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某申请财产保全时,丙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函具保,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2、判令被告丙保险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丙保险公司辩称,1、因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赔偿的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2、董某申请保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保全错误,程序合法,原告无权主张赔偿责任;3、董某申请保全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主张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董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甲公司诉请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董某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存在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与董某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仅以董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判断标准。具体而言:
第一,董某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未超出诉讼标的数额,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反映出申请保全以防止判决难以执行的主观目的;
第二,董某诉请甲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是基于其系借用甲公司的资质进行涉案工程的施工且认为甲公司在出借资质中存在过错,有其自认为的合理基础,不能据此认为其存在明知或应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甲公司未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存在50万元经济损失;
第四,甲公司已经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和申请解除了涉案账户的查封。
综上,董某在上述相关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其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故甲公司主张董某向其赔偿损失和丙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为使自身将来胜诉的权利得到保障,申请法院在其诉求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或相关财产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诉讼保全措施为提高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被保全方能否仅以另一方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为由,主张财产保全所导致的损失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申请财产保全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其造成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财产保全申请人须要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判断是否具有过错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关联诉讼与保全是否合理与恰当,申请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等因素,不能简单以相关诉讼的胜败结果为认定标准。另外,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被申请人举证的范畴,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董某依法启动申请财产保全,丙保险公司依规出具保函担保,程序正当,于法有据,在董某保全数额并无主观恶意且相关生效判决书中亦有甲公司相应的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董某与丙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并无主观过错。现甲公司虽主张因财产保全造成了损害,但未就其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害时,需要兼顾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自己存在损失,过错或者违法保全行为与自己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不能单纯的将裁判结果作为主张的唯一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自己权利,不能违反规定、甚至将财产保全当做恶意阻挠损害别人的手段。自己权利得到保障后应及时配合解除查封及保全措施,避免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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