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系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有发生。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防止诉权滥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对于“申请错误”的归责原则和判断标准未作明确。如何认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呢?小编据此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2.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3.申请保全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号:(2022)琼民再27号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诉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4月9号
5.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与可能获得法院支持金额差额巨大,而诉讼请求因撤诉等自身原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且申请人主观上对该申请财产保全金额错误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情形——安徽中诺置业有限公司诉施某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与其可能获得法院支持金额差额巨大,而其诉讼请求因撤诉等自身原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且其主观上对该申请财产保全金额错误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情形,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案号:(2022)皖民终207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14期
6.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应以保全申请人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判断依据——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故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其正确处理的关键在于厘清申请人保全申请是否确有错误或系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从而确定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应以保全申请人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判断依据,而不应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判断依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022年)
司法观点
申请保全情形下关于“申请有错误”的认定
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不应简单地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从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不法性等方面,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评判。从主观因素来看,保全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客观方面来看,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讼保全适用条件,违背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比如申请保全人明知诉讼条件未成就,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情形下,仍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人明知将来的判决不存在难以执行,甚至不需要执行的情况下,执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人在争议事实在前案审理尚未终结前,另行提起新的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等。
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时间、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保全是否适当。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更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裁判支持标的与保全标的之间存在偏差等情形并非认定“申请有错误”的充分条件,因为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考察申请人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争议当事人各方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与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诉讼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各有差异,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如果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差异情况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有无与过错程度,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考察,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否的前提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确有错误,而非其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而在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保全金额未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额的合理限度等情形下则不能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故而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责任主体方面,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错误申请保全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但在被申请人对其损失的造成或者扩大存在可归责原因的情形下,比如因被申请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等导致保全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除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外,还因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区分申请人申请错误、被申请人责任以及第三人责任,并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对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法作出正确妥善处理。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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