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311-89889792 17333933733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发生时间:2024-05-29 03:05:53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建设工程经多层分包、转包后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时,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建温泉小镇建设工程,该项工程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劳务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项工作转包给姚某姚某雇佣林某在上述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21年3月,林某在施工中从脚手架摔落受伤,经鉴定,林某构成三级伤残。事发后,因林某受伤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林某将姚某、乙公司、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姚某赔偿林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姚某辩称,林某在距离地面四五米的地方施工,没有系安全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公司辩称,其与林某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林某受伤负责。

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公司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经姚某雇佣至涉案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本案中,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多年建筑行业工作经验,应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有较深认识,并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林某在从事高处作业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故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姚某对林某损害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即姚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均应对姚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赔偿林某各项费用共计168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一、一般情况下,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情形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如存在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则还要看分包、转包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图书馆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